贵州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为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守法的自觉性,维护行业合法 权益和长远利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道德风尚,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互相监督、共同发展的自律机制,根据国务院、贵州省有 关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的精神,结合本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拌混凝土交易行为,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规范行业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抵制预拌混凝土交易拖欠款现象,保证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特制定会员自律公约。
第二条 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行业信誉,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严禁破坏行业信誉,损害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三条 协会会员单位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经营准则
第四条 会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第159号令”中《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规定的承包范围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五条 签订合同时使用的文本为贵阳市建委和贵阳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贵阳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
第六条 对一个单位工程(未在招标书中预先注明由多方承担的)只能由一个混凝土企业供货,与需方签订唯一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报送协会,进行第一合同确认备案,协会及时在网上公布,在本合同未终结或供需双方的经济未结清时不能出现另一个合同。
第七条 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供应方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等服务问题,按合同规定终止合同的,在双方按合同结清工程款后,其它供货单位方可介入。
第八条 因工程款拖欠问题而引起的停止供货的工程,原供货企业应及时通报协会秘书处,协会将及时通告和公布,未经原供货企业同意,其他企业不得介入。
第九条 协会根据市场情况一个季度或半年发布预拌混凝土产品指导价,各会员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章 监督机构和激励机制
第十条 协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公约对会员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证监督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行,成立贵阳市预
拌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执行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3名副主任委员、5—7名委员组成。下设督察小组,市场指导价小组,小组成员在预拌混凝土企业中产生,由协会秘书处提名,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选举通过。
第十二条 市场指导价小组,负责对原材料价格进行市场动态调研,提出预拌混凝土指导价意见,报秘书处,由秘书处定期发布。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在接收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行业自律公约执行委员会的职能:
1.检查本公约执行情况;
2.协调各签约单位之间关系;
3.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
4.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奖励和处置决定;
5.研究行业重大问题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之间有权进行相互监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协会秘书处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投诉人应以书面的形式到协会进行投诉,反映情况应属实、全面、准确,投诉信息内容应包括投诉单位名称、联系人、违约事实等内容。没有署名的投诉,协会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在受理违反自律公约的投诉后,三日内组织督察小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督察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写出书面报告,报行业自律公约执行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四章 不良记录上网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不良记录上网公示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自律公约,有效发挥协会的监督作用,建立“不良记录上网公示制度”,若会 员单位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协会秘书处投诉,经协会秘书处调查,情况属实的,协会可将不良记录上网公示,不良记录上网公示达三次以上的, 协会可就会员单位不良记录形成报告,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和相关登记证书。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自律公约的,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书面警告;
2、业内通报批评;
3、列入行业网上黑名单。
第二十条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协会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中的非会员单位亦应执行第二章规定的经营准则,以维护行业的正常、公平竞争,对违规者,协会将提交行政主管部门查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对所属会员单位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即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变更、终止须由百分之三十会员单位提出议案,经理事会研究确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讨论通过即可进行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